Microsoft 、Apple、BlackBerry、Sony 和 Ericsson 等公司在去年合組了 Rockstar 公司,和 Google 競爭北電(Nortel)專利,最後以 45 億美元(約新台幣 1,349 億 6,180 萬元)從 Google 手中搶走北電專利,Google 則轉以 12 億美元(約新台幣 359 億 8,980 萬元)收購 Motorola 和其專利。
Rockstar 在上月底向 Google 和其夥伴提起訴訟,控告其侵害 Rockstar 的 7 項專利,這些專利和網路搜尋詞如何與廣告配對相關。而根據 TechCrunch 的說法,被控告的 Google 夥伴包含 Samsung、LG、ASUS、HTC、Pantech、ZTE 和 Huawei。
而 Google 也不是好惹的,在 25 日則向加州聖荷西法院提交確認判決(declaratory judgment)申請,讓法院決定 Android 是否侵犯了 Rockstar 的 7 項專利。Google 並指控 Rockstar 讓烏雲籠罩了整個 Android 生態環境,並騷擾一大部分的科技企業。通常確認判決是用來確保早期的勝利,以進行專利戰的下一步,Google 應該還有隱藏的絕招尚未使出。
2011年由蘋果、微軟等公司於背後撐腰的Rockstar,近期雖然再次向使用Android平台的手機廠商提出侵權告訴,但本身似乎也面臨選擇出售不具價值的專利內容,同時也由Google方面於美國加州地方法院指其有專利流氓行為。
先前由蘋果、微軟、Blackberry、Ericsson與Sony於背後出資撐腰的Rockstar,近期傳出已經將部分不具價值的專利內容,以市值美金100萬元與不等現金價格轉售給Spherix。
而另一方面,針對近期再次以Android平台侵權為由,分別向華碩、HTC、三星、華為、LG、ZTE、Pantech等使用Android平台發展廠商提告,Google也基於捍衛合作合作夥伴立場,正式於美國加州地方法院以專利流氓行為為由,向Rockstar提出調查告訴作為反擊。
在2011年間,為了爭取北電網路Nortel旗下專利,蘋果、微軟、Blackberry、Ericsson與Sony以美金45億元合資Rockstar,用以對抗Google方面提出約美金31.4億元的專利收購計畫。
後續Google雖然在專利競購失利,則是轉以美金125億元天價收購 Motorola Mobility 及旗下持有專利,不過卻由Rockstar以收購北電專利內容提告,指Android平台侵害旗下專利,近期也進一步在提出相關告訴。
剪不斷理還亂的專利問題一直讓各廠商頭疼着,也難怪各大廠商都需要成立龐大的律師團隊來應對來自競爭對手的專利訴訟,Google 作為業界領頭企業,Android 目前作為使用最廣的智能手機操作系統,也毫不例外地成為訴訟的對象。
由於 Android 是開放系統,因而使用 Android 系統的製造商也經常被牽連其中。
Rockstar 的大名想必許多人聽過,除了那個做遊戲的 Rockstar Games 之外,還有一個 Rockstar Bidco 專利聯盟,聯盟背後的財團包括蘋果、微軟、索尼、黑莓和愛立信等大企業,其中 Rockstar 前年以 45 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破產的北電網絡(Nortel)的 6000 余項專利,45 億美元收購費中,蘋果出資 25 億美元。
於是這 6000 余項來自北電網絡的專利就成了 Rockstar 起訴 Google,還有 Android 廠商的利器。不僅是 Google,製造 Android 設備的廠商華碩、HTC、華為、LG、泛泰,三星和中興在 10 月底被 Rockstar 起訴。它指控 Android 廠商侵犯了七項專利,其中一個專利是導航工具圖形用戶界面,還有更常用的是移動熱點功能、VPN 管理和消息通知等功能,侵權產品包括了智能手機和平板,。
為了應對這場訴訟,Google 近日對 Rockstar 也提出訴訟,暗指 Rockstar 是專為從專利中牟利的專利流氓:
「Rockstar 不生產產品,也不使用其擁有的專利。相反,它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雇傭了工程師來研究其他公司的產品,用以發現其他公司產品中可以發起專利訴訟賺取專利授權費的地方。」
Google 稱,不僅僅是 Google 和眾 Android 廠商,另有超過 100 家公司都是 Rockstar 盯上的目標,像是 Facebook、LinkedIn 和思科都也被 Rockstar 認為侵犯其購下的北電網絡專利。
雖然 Google 自家的 Nexus 系列產品被是涉及的產品,Google 也要求法庭判決 Google 的產品並未侵犯專利,但是 Google 同時也表示,Google 此次反訴訟 Rockstar 也是為了保護眾 Android 廠商的利益。
Google 認為,Rockstar 的起訴明顯是衝著 Android 來的,因為 Rockstar 所列出的專利可以起訴更多的產品,但是這些廠商的非 Android 產品卻沒有劃在起訴範圍之內。因此,Google 指責 Rockstar 的起訴讓 Android 廠商頭上陰雲密布,也破壞了 Google 和 Android OEM 廠商的關係。
這也不是 Google 第一次因 Android 專利問題走上法庭,之前 Google 收購摩托羅拉就被認為是更看重其擁有的大量專利。
而根據彭博社的消息,Rockstar 計劃將出售自己購下的專利,如 Google 指出的那樣,Rockstar 不依靠購下的專利生產產品,因而沒有經濟來源,但是通過訴訟后收取專利授權費的路子也並不是一帆風順,當然也有成功的例子,微軟每年就可以因專利授權向 Android 廠商收取數十億美元的授權費。
巴拉指出,近幾個月來,小米已經開始在台灣、香港等地出貨,接下來將會朝東南亞市場進攻。但尚未提供具體的時程。巴拉表示,「米粉」遍佈全球各地,而小米將利用這廣大粉絲群,克服語言和國界的障礙,並推廣小米手機。巴拉表示,「我們正要展開這項任務,期望小米對世界有影響力。」
小米手機於2010年由董事長雷軍創立,以近乎成本的超低價席捲市場。旗艦機「小米3」售價僅326美元,比iPhone、三星最高階的手機便宜整整一半。小米企業目前市值為100億美元,預估今年全年手機銷售量將上看2000萬支。
除此之外,全世界的消費者都可以上網下載小米的作業系統,目前有中文、英文2種版本,讓全球的科技迷們不用購買小米手機,就可以親身體驗作業系統。此外,為了培養忠實的「米粉」,小米也幫助使用者定期更新系統,讓使用者的作業系統隨時保持在最新狀態,並於每週免費更新軟體。
這一模式,讓小米成功擄獲中國民眾的心。目前,小米中文論壇註冊會員數已達500萬人,英語論壇也有10萬人。此外,巴拉也表示,除了中國、香港和台灣以外,小米在海外還有21個網路論壇。這些論壇主要是讓使用者回報使用問題、提供新功能,並將軟體翻譯成當地語言,以供非官方版本使用。
巴拉表示,這一連串的過程,是吸引使用者的最好方法,因為這些在論壇上的用戶,將會是當地第一批購買小米手機的人,如此一來,就可以靠他們把小米的優點傳開,讓每個消費者都變成小米的品牌大使。
不過,仍有分析師表示,這一方法或許不適用於海外,因小米手機在國外並不知名。雖然最近台灣、香港開賣後,消費者反映不錯,但因台、港都是講中文,故也較好推銷。Forrester分析師Bryan Wang預估,在其他國家「米粉」較少,「粉絲行銷」恐怕較難推行,唯一的希望就是以低價切入。
小米在台灣的行銷模式,是先讓消費者在小米台灣網站上登記,然後直接出貨。接下來,再成立批貨中心並舉辦「米粉見面會」,和粉絲同樂。本(12)月7日,小米於台北國際會議中心舉行台灣第一場「爆米花」同樂會,推出多種遊戲與米粉們同樂,現場同時送出送出一台小米電視、小米 3 手機、紅米手機、小米配件大禮包、羊駝米兔,並送每個與會的米粉紅米手機的 F 碼。
巴拉指出,小米在台灣的行銷模式在許多方面僅是「實驗性的」,未來將有可能複製此一模式,在其他國家推廣。
巴拉表示,小米的下一個目標,將會是東南亞市場,因該市場人口龐大,又鄰近中國,且這些市場對價格低、高效能的手機有更大的潛在需求。
不過,分析師Bryan Wang認為,小米朝海外市場發展所需成本高昂,可能提高手機售價以賺取更多利潤,才能回收在該國開發業務的成本。目前,小米仍然堅持薄利多銷策略,並同時販賣遊戲、應用程式等賺取額外營收。
巴拉坦承,儘管推展海外市場並不容易,但他仍深信小米的商業模式若在中國行得通,那在海外也同樣行得通。巴拉表示,這種「我不需要產品的宣傳,只要用低一點的價格購買」的消費觀念非常強大,人們也心知肚明。
分析
- 低一點的行銷價格及粉絲結合網路飢餓行銷是小米智能手機竄起來主因,行銷策略與價格成為科技產業重要策略;台廠需學習新的行銷技術,行銷技術是2014 科技產業重點;
- Rockstar Bidco 專利聯盟,聯盟背後的財團包括蘋果、微軟、索尼、黑莓和愛立信等大企業,其中 Rockstar 前年以 45 億美元的價格收購了破產的北電網絡(Nortel)的 6000 余項專利,這專利將對 Android 陣營展開攻擊,由於北電網絡(Nortel)的 6000 余項專利中,含相當多專利可以收取權利金,將是 Android 製造商及品牌商需計入之成本;
- 由於,Rockstar Bidco 聯盟背後的財團包括蘋果、微軟、索尼、黑莓和愛立信等大企業,可打的專利戰經費充沛,一般 Android 製造商及品牌商是難以逃避;Android 市占率成長太快促成 Microsoft、Apple 、 Sony 聯合打擊 Google;